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苏家院镇双河**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贵******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至**(**线)1383公里50米处时,被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时查获。依法提取田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查处照片、田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较轻,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