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73********,哈尼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0.25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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