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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3********,汉族,本科文化,系吉林市博物馆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1时8分许, 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吉B8****号小型轿车沿吉林市丰满区江湾大桥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说明、(酒驾免诉)申请书、吉林市博物馆出具的田某某个人现实表现材料;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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