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6211986********,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晚,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9****普通客车从岳池县白庙镇往岳池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附近公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05.2mg/100ml,2019年4月15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失与后果。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关精神,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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