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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290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6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的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广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关菜市场处时,与他人发生了纠纷,被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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