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浙******号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张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口东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1。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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