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村**街**号,,住址济宁市**区**号楼**单元**室(租住),山东**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式测试结果为91mg/100ml,随即由现场医护人员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9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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