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巨鹿县**镇**村**号,住址巨鹿县**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E*****的小型雪弗兰越野客车,沿巨鹿县光明街向北行驶至光明苑小区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8mg/100ml,后经对田某某血液进行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坦白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递交了悔过书、保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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