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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田永锋,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31025615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园路9号1-104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永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永锋酒后驾驶桂A1F903号轿车、范家乙驾驶桂A10X62号轿车,两车同向沿民权路由邕江一桥往民族大道方向行驶至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财损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永锋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范家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田永锋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永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永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桂A****3号轿车、范某某驾驶桂A****2号轿车,两车同向沿民权路由邕江一桥往民族大道方向行驶至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财损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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