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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84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有限公司库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学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阳市旌阳区牡丹江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牡丹江路与天山北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发现田某某由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田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5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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