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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企业销售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凉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8****号小型轿车沿武威市凉州区雷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翠微路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9日,经委托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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