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6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去武邑县**镇卖废品, 行驶至**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其结果为83mg/100mL。2020年01月22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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