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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 **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洲**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苏A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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