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小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Q****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睢宁县人民路与睢魏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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