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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小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Q****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睢宁县人民路与睢魏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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