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工业园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苏UM****的小型轿车,从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饭店行驶至星州街芙蓉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