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区**号,群众,工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红色冀T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圈镇欣光化工厂门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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