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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8********,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向真喜,楚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鄂Q*****小型普通客车从巴东县野三关镇经丰业大桥往镇中(学校)方向行驶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田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7.0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鉴定结果为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户籍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驾驶信息查、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335号检验报告;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查获视频;5.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案发后田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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