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6********,土家族,专科文化,恩施**学校**,户籍所在地恩施市**号,现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Q*****黑色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从恩施市崔坝镇茅田村出发,沿318国道行驶一段路程后,从恩施东收费站上站沿沪渝高速公路行驶,准备前往恩施市城区,当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1388公里恩施收费站下站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恩施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田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执勤民警于2020年8月19日23时30分将田某某带至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采集血样,并于2020年8月23日送检,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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