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村**组**号,住湖北省京山市新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7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汽车,从荆门市东宝区圣境山出发,当行驶至青山路与泉口路交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lOOmL。2020年4月20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