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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3********,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栋,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2时11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灰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樊城区人民路行驶至恒大翡翠华庭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郭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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