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79********,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吉首市,吉首市乾州伟业广场私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谭某某等人在吉首碧桂园朋友家里吃饭的时候喝酒。次日0时许田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谭某某等3人从碧桂园小区出发往伟业广场行驶,当车行驶至乾州245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时检测结果为105.49mg/100ml、98.6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0.5203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