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镇**庄**组**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关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由南向北出发行驶至南滨河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15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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