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甘F****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酒泉市肃州区酒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道路与北滨河东路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于某某驾驶的甘F****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1.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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