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仡佬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2241968******,大学文化,石阡县**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社区**街**号,住石阡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贵D****9号小型越野客车从石阡县****小区往石阡县****局方向行驶。15时许,当该车行驶至石阡县佛顶山大道2公里+300米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上载:冯某某、刘某某)相刮擦,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9mg/100ml。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6月5日,田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了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书面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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