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来苏务工人员,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苏U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昆仑山路与潇湘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