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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8********,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座**层**号,工作单位:西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陕A****6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北口时被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为:1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等;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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