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田晓江,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46分许,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K)在西安市高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涉嫌酒驾被并带至高陵**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醇浓度为13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