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54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甘K****9号小轿车,行驶到武都区安化镇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依法对田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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