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甘KS****号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东江镇九号路开往武都区卧龙时代广场,行驶至武都区东江梁彩虹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民警依法对田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田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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