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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0年8月3日18时14许,酒后驾驶吉G****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赉县**镇**路与**公园T形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田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田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数据资料、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明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具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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