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大道**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4月23日、2017年7月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5月22日、2017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初,朱某某在南岸区**小区租用两层楼房作为公司办公地点,虚构“重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国**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控股集团公司”三个公司,并伪造这三个公司的相关资料及公章,且将这三个公司的招牌悬挂在门外。随后又以重庆市南岸区**镇**学旁边的山坡为地块,虚构“**国际城”(之后称“**国际城”)项目。2014年1月,朱某某、马某某、赖某某(已刑拘待处)共谋以虚构的“**国际城”为开发项目,伪造“**国际城”项目的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图纸、文件,投标书,施工许可证等,以马某某经营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与田某某签订“**国际城”土石方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指使田某某向外发包土石方劳务,与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合同骗取对方项目保证金。2015年6月11日,田某某明知该项目为虚假项目,仍与付某某(待处)共谋以发包该“**国际城”项目土石方劳务为诱饵,与黄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一茶楼签订土石方劳务合同,并收取黄某某“**国际城”项目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宣传**国际城项目。2015年7月23日,田某某以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发包方,将**国际城土石方工程1400万方发包给何某某。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单项劳务班组责任协议书》,并暂定2015年7月15日前开工。被害人何某某自2015年4月24日起,先后转账给田某某**国际城项目手续办理、项目开发费用共计270万余元。后田某某安排何某某租用两台挖机放在工地,二人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田某某主观明知**国际城项目是虚假项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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