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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合同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11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远贵,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9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甘肃省金塔县中核工业园区乏燃后处理厂103号项目(以下简称103号项目)系**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向**公司承揽工程建设,后**又与李某某签订劳务施工协议。2018年8月20日左右,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合作开展103号项目工程建设,李某某负责与甲方**对接、前期垫付资金等,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责管理工地及组织工人进行工地施工, 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尚未与**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谭某某谎称自己已承包103号项目工程并称现103号项目工程已不需要工程队,以其与**的关系104号项目出来后也属于其承包,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取得被害人谭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9月6日与被害人谭某某就金塔县中核工业园区104号项目及其他相关事项签订《劳务承包合作框架协议》,并于同年9月8日收取被害人谭某某保证金10万元。后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终止合作,**与李某某签订了103号项目劳务施工协议,同时**嘉峪关分公司负责人称其公司至今未承包中核工业园区104号项目,被害人谭某某未能进入现场施工后多次联系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要求其退还保证金10万元,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本人在外地、欠款未收回以及为其协调其他工程为由拒绝退还被害人谭某某保证金10万元,随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也无法联系,截至案发前,被害人谭某某未进入该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程施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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