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05195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汉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公司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乔口区古田二路105号2栋4单位902室,住湛江市坡头区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儿子田某甲等八人分批从武汉到达湛江,入住湛江市坡头区栋单元房。到达湛江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恒大绿洲物业、海湾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排查时,未如实报告其他人员的武汉居住史,且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措施,没有严格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多次乘坐小区电梯外出,出入市场等公共场所。其中2020年1月24日、同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出入时没有戴口罩。
2020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因田某某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造成与其密切接触的6名恒大绿洲住户被卫生部门居家隔离,同时引起该小区住户恐慌,造成162人自行居家隔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人员感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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