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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路**巷**号,从事信贷工作。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丛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唐某某、丁某某根据客户需求,通过自己身份办理或收购他人的方式获取银行卡,分别贩卖个人银行卡或个体工商账户,每套个人银行卡以3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每套个体工商类银行账户以2000到6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快递发货或当面交易,货到付款或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加价贩卖,从中赚取300到2000元不等差价。

2019年初至今,田某某通过收购他人银行卡的方式获取十余套个人类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给丁某某、微信“lllinkai330”使用人和微信“Mrma930729”使用人等,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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