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53********,汉族,初中毕业,退役军人,中共党员,住济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9时左右,济源示范区公安局沁园分局民警杜某某及辅警张某甲、张某乙、邱某某在济源市委、市政府大门口处警时,现场上访人员情绪激动并冲击市委、市政府大门,民警杜某某在阻拦对方进入大门时,田某某用拳头朝杜某某头部和胸部击打。
案发后,田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田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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