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现年3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3********,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自治县,住**县**镇**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田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踢王某某车辆,进而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架,田某某被王某某打伤,得知田某某被打伤后,李某某带谢某某、刘某、李某、黄某某等人赶到现场,众人再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的伤情经华坪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2013年至2017年间,昆明籍男子解某向李某某借高利贷共计300万元,解某借贷后因不能按时偿还利息,李某某先后多次安排李某、谢某某、田某某等人到昆明向解某讨债,李某、谢某某、田某某等人通过电话滋扰、上门讨债、跟踪尾随等方式,强行开走解某价值50余万元的车辆到华坪由李某某使用约8个月,李某某、李某、谢某某、田某某的行为给解某造成心里恐惧和巨大经济压力,严重影响了解某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2006年,熊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高利贷40万元,后熊某某不能按期偿还本息,2013年李某某先指使田某某向熊某某,田某某通过多次打电话的方式向熊某某,因熊某某无法偿还,田某某便让李某跟着熊某某,李某便在茶室、游戏室等地一直跟着熊某某,后李某某又指使李某甲陪同李某向熊某某,李某、李某甲在游戏室、宾馆等地跟随、守候熊某某,时间长达24小时以上,李某某、田某某安排李某、李某甲采取滋扰、跟随、守候等方式向熊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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