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12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因赌博输钱而怀疑被害人卢某某、谷某某在赌博中作弊,商量伺机揭穿骗局取回输掉的钱款。同年8月22日1时许,当陈某某得知卢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五龙公馆603房赌博,且卢、谷二人疑似再次作弊时,纠集“胖子”等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携带伸缩棍、生蚝刀去到现场,对卢某某、谷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要求二人退回所输赌资,使得卢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下同)20500元、谷某某向其支付8800元。
同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尔康沐足被民警抓获。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12月19日,田某某赔偿了卢某某10000元并取得卢谅解。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从犯,且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
本案经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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