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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 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地下车库**车位,因为喝醉酒走错路,为了发泄不满,将被害人骆某某、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小汽车随意砸坏。经鉴定,其中一辆宝马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840元,另一辆丰田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39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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