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案件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其父田某甲入院问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20楼护士站内,与当班医生陆某某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曝光其不让病人住院为由,一手持手机一手按住陆某某的肩颈部,对其面部进行拍摄,致使陆某某的防护服帽子松开,额头外露,未见其他损伤。后在场护士报警,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随即离开医院。2020年1月29日晚9时许,在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住院的田某甲病情危重,田某甲的女婿柯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叫医生救治时有大喊大叫、拍打物品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被害人高某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其主任刘某某,刘某某遂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平复家属情绪。同时,高某某安排护士进行了抢救。但田某甲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月30日凌晨0时左右,柯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该院隔离病区内找到被害人高某某进行质问。随后,柯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某头部、颈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见状上前阻止、拦抱高某某,并抓挠、撕扯其防护装备。高某某逃往医生办公室途中,两人仍对其拦截、追打。最终致使高某某受伤,防护装备撕破、脱落,存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高度风险。案发后,被害人高某某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同时,被害人高某某因此被隔离观察无法正常工作,后经多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肺部CT检查无感染现象,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整个案件中犯罪行为较轻,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同案犯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医鉴定、医院出具的病历等证据证实上述犯罪行为和具体情节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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