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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55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六师五家渠市**街**巷**栋**号,住新疆第六师五家渠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1日至6月11日期间,张某某、马某某以每场1000元的租金租用朱某某位于昌吉市**集的门面店,聘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班某某、蒋某某、罗某某为荷官,以德州扑克方式用筹码为赌注,组织朱某某、某某、马某某、闫某某、于某某、谢某某、潘某某、许某某等多名违法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共组织赌博七场,赌资200000余元,张某某、马某某从中抽头渔利50000余元,班某某获利6000余元,朱某某获利6000余元,罗某某获利7000余元,蒋某某获利1000余元,被起诉人田某某获利25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抽头渔利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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