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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0********,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室,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花园**别墅**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赌博、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2020年7月2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指定本院管辖。因案情复杂,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周某甲(已判刑)、严某某(已判刑)伙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田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会所”901包房开设赌场,组织郭某某、肖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焖鸡”、麻将“东风九”方式赌博,安排李某某、王某甲、杨某某、令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在赌场管理、抽头渔利。2006年11月10日,该赌场被贵州省公安厅查获,现场收缴赌资155万余元。

2006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田某某伙同钟某某(已判刑)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会所”906包房开设赌场,组织周某乙、王某乙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钟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并抽头渔利。2006年11月10日,该赌场被贵州省公安厅查获,现场收缴赌资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认罚,在侦查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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