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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某{$甲},贵州公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晏某某电话联系田某某,称带人到田某某家赌博,取得田某某同意。田某某邀约刘某某等人、晏某某邀约晏某等人一同在田某某家中赌博,并收取费用,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晏某某等参赌人员及赌具扑克牌3副、麻将机2台、赌资344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查获赌具扑克牌3副、麻将机2台、赌资3449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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