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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6********,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小区**车库。因赌博,于2017年6月1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金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至5月19日间,刘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阿荣旗时光网咖台球会所内设置四台通过微信扫码上分、兑换价格不等香烟方式退分的“欢乐购礼品机”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四台“欢乐购礼品机”具有“押分、定赔率、退分、以小博大”的属性和功能,系赌博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时光网咖内低价回购玩家手中香烟,部分自己吸食,部分转卖给郭某某,赚取差价。

2019年6月25日,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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