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与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田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田东县祥周镇新洲村开设“田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2 月底受王某某雇请到该选矿厂内务工,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2019年1至7月,王某某通过田阳县矿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苏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收购梁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开采的铝土矿。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责筛矿和开铲车装卸铝土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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