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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9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一辆后排座经改造成盗油工具的黑色沃尔沃越野车(悬挂不同假车号),在唐山市丰润、玉田、遵化等地趁夜晚对停靠在公路附近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进行盗窃。在2019年10月17日,丰润区公安局侦查员在丰润区杨官林镇辛店子村郭某某家中,将正在实施非法交易的李某某、王某某与郭某某、田某某夫妇抓获归案。现场扣押被盗柴油740千克,经河北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0#车用柴油,被盗柴油经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5453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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