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田兴辉)(公开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2000********,佤族,初中,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一辆农用拖拉机从国道214线拐进上允镇**村民委员会**村岔路口时,与从被害人杜某甲的修理店里倒车出来的何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刮蹭。因何某某怀疑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曾经刮蹭过他的小车,双方引发争执,后被害人杜某甲上前帮何某某(杜某甲的岳父)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理论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把被害人杜某甲抱起摔倒在水泥地板上致伤。2020年1月9日,经云南省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杜某甲的本次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杜某甲的本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的调解下,与被害人杜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田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