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在河南省范县**镇**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快递公司因琐事与同事王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以拳脚击打被害人王某某胸腹部,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第2、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田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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