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修文县**镇**栋**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2时许,周某甲到修文县扎佐镇**大厦找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讨要欠款并与其发生纠纷,后周某甲的儿子周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过程中造成周某乙摔倒并至左膝部受伤。
2019年3月19日,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乙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乙19800元,获得了周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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