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园**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3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内大街5号711便利店内,因手机充电问题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纠纷,后田某某将崔某某摔倒,致崔某某右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头皮挫伤等,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5月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田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田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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