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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号楼** 单元** 室内,因琐事与刘某某(女,64 岁,河南省人)发生冲突,后将刘某某推倒,推倒过程中,刘某某左侧肋骨磕到门框上,造成刘某某左侧第9、10 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自愿达成谅解书。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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