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里**号楼** 单元** 室内,因琐事与刘某某(女,64 岁,河南省人)发生冲突,后将刘某某推倒,推倒过程中,刘某某左侧肋骨磕到门框上,造成刘某某左侧第9、10 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自愿达成谅解书。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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